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434000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1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黃捷、吳沛憶、林宜瑾、林楚茵等17人提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及第17條之2。主張比照外國人歸化與國籍法,新增中國大陸配偶申請定居須「經入籍宣誓」及「具備基本語言能力與國民權利義務常識」,並對宣誓程序及違反後註銷戶籍作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在難以要求放棄中國國籍的實務困難下,以入籍宣誓與基本能力要件作為定居條件,建立一致的入籍門檻。
主要影響對象
申請在台定居的大陸地區配偶與其家庭、戶政及陸委會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7條第5項第4、5款,新增「經入籍宣誓」「具備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常識」為定居要件;增訂第17條之2規範宣誓地點、方式、誓詞與身心障礙者替代方式;並就違反相關法律者註銷戶籍及強制出境作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參考國籍法與先進國家立法、建立一致入籍標準、強化忠誠與義務;疑慮:對陸配是否形成額外門檻、註銷戶籍與強制出境的比例原則及家庭權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兩岸與身分權的修法常有不同立場,建議對照外國人歸化現制比較門檻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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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吳沛憶、林宜瑾、林楚茵等17人,鑑於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需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而在中國人民入籍台灣,要求放棄中國國籍恐有法制及實務上困難。故參考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及國籍法,新增「經入籍宣誓」、「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作為申請定居之必要條件。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新增「經入籍宣誓」、「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作為申請定居之必要條件。
二、配合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四款入籍宣誓之修正,增訂第十七條之二,妥為規定入籍宣誓應於內政部指定地點、指定方式公開為之。以及誓詞內容,宣誓後應簽名蓋章,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之替代方式。
三、為落實入籍宣誓之誓詞,大陸地區人民經依本法在臺灣地區定居後,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或違反反滲透法第三條至第六條,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除有例外情況應強制出境;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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