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吳思瑤等16位委員提出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配合性平三法(性平教育法、性平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112年修正而調整。重點在修改教師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情形應解聘及不得聘任的要件與相關處理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學校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時有更明確的解聘與任用限制依據,並建立友善的性別平等校園環境。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學校教師、學生、學校行政與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4條(應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要件)、第15條(解聘且1至4年不得聘任要件)、第20條(主管機關得使用社政及勞工主管機關資料)、第35條(教師作證給公假事由)、第53條(施行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性平三法接軌、強化校園性平事件處置、保護學生;疑慮:解聘認定標準與正當程序、終身不得聘任之比例原則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類修法多為配合上位法連動,可對照性平三法條文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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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為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於112年8月6日修正公布,以解決學校面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置問題,並建立友善性別平等教育之校園環境,爰擬具「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有關教師之解聘、任用限制及公假等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修正教師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修正教師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修正主管機關為協助學校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建立之資料。(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四、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增列教師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五、增訂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教師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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