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委員高金素梅等人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指現行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僅保障平地原住民席次,設籍於山地鄉以外地區的山地原住民須投給一般選區候選人,主張修正選制以保障其參政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補足設籍山地鄉以外之山地原住民在地方民代選舉的代表權與參政權。
主要影響對象
設籍山地鄉以外地區的山地原住民、地方選舉制度與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調整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之選制,以保障山地原住民參政權(具體名額計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山地原住民參政權保障有缺漏應補足,使原民政策能落實於地方;疑慮:增設保障席次涉選制調整與名額重新分配,須兼顧整體公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條另有委員鄭天財等版本(202110012050000)併行,可一併比較名額門檻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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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4-18
委員會發文2024-04-19
黨團協商2024-05-15
黨團協商2024-07-05
案由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有鑑於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制度中,原住民之參政權僅對於平地原住民席次有所保障;山地原住民設籍於原住民族地區山地鄉以外之地區者,於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選舉時,必須投給一般選區之漢族候選人,此現象造成政府制定原住民族政策無法落實於地方,且設籍山地鄉以外之地區的山地原住民族人,其權益無人監督及爭取。爰此,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係修正縣(市)議員及鄉(鎮、市)代表之選制,以保障山地原住民之參政權。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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