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鐵路法第四十條,規定鐵路機構在發生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時,必須立即啟動旅客接駁計畫,以減少民眾不便。現行法規雖已有相關規定,但實務上並未落實。希望藉此修正案改善旅客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鐵路旅客,特別是在通勤尖峰時刻遭遇鐵路延誤時,能有更好的交通安排,減少不便。解決鐵路機構選擇性啟動接駁計畫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鐵路法第四十條,明確要求鐵路機構在發生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時,立即啟動旅客接駁計畫。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旅客接駁作業,減少民眾不便;疑慮:增加鐵路機構營運成本,可能影響服務品質或增加票價。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未來實施細則和監管機制,以確保修正案能有效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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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7-03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發文2025-12-09
案由
本院委員陳俊宇、邱志偉、許智傑等24人,有鑑於《鐵路法》規範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旅客接駁作業。但就實務面觀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每逢嚴重遲延時,僅選擇性啟動旅客接駁計畫,若遇通勤尖峰時刻,影響民眾甚鉅,為使緩解相關問題,爰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鐵路法》現於第四十條第四項規範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包括旅客疏散或接駁作業,以期在臨時狀況發生時,緩解民眾搭乘需求。
二、惟就實務面觀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每逢嚴重遲延時,儘管形式上訂有旅客接駁計畫,卻僅選擇性啟動,導致多數時刻大批旅客僅能自行選擇替代性交通工具,若遇平日通勤尖峰時刻,確帶來相當困擾。
三、鑒於鐵路運輸扮演之重要角色,未來鐵路機構遭遇嚴重遲延時,應立即啟動旅客接駁應變計畫,將民眾影響降至最低。
提案人
連署人(21)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鐵路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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