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加大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的所得稅減除誘因,最高在一千萬元額度內按捐贈額百分之二百五十列為減除,重大體育政策的捐贈則不受額度限制。同時對關係人捐贈設防弊規定(只能按百分之百減除)。目的是擴大民間投資運動產業。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企業捐助職業與業餘運動、重點賽事的稅務誘因提高,有助吸引更多民間資源投入運動產業與選手職涯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營利事業(捐贈方)、職業與業餘運動業、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及運動選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提高捐贈所得稅減除比例至百分之二百五十並設一千萬元額度,重大政策捐贈不受限,關係人捐贈限百分之百,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誘因可擴大民間投資、帶動運動產業;疑慮:高比例租稅減除的財政成本與公平性、避稅防弊與資源分配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租稅優惠的條文,可留意審查時財政部的稅損估算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7-11
撤案2024-07-12,2024-07-1
委員會發文2024-07-15
案由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鑒於我國體育產業越加蓬勃發展,體育產業項目也較過往更加多元,例如電子競技、棋類運動等,完善健全的職業與業餘體育體系足以帶動整體運動產業之發展,提供運動選手更寬廣之職涯發展,進而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入體育產業,帶動國家整體體育發展。為提升民間投資運動產業之誘因,擴大民間投資運動產業,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加強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之誘因,明定透過第一項專戶所為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又為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而進行不當避稅行為,明定受贈對象如與其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在限額內,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
二、為利於推動國家重大體育政策,明定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之主辦單位所為之捐贈,得按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