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刪除電影、舞蹈、戲劇、競技比賽等藝文與運動產業相關活動,使其免課娛樂稅。提案認為這些活動已是民眾日常消費,且政府一面投入資源推動產業、一面課稅,政策互相扞格。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藝文與運動產業業者及消費者可免課娛樂稅,呼應文化部、教育部推動相關產業的政策方向。
主要影響對象
電影、舞蹈、戲劇、競技比賽等藝文與運動產業業者及消費者,以及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第三至四款、第六款前段等藝文及運動相關活動,使其免課娛樂稅,第五條配合調整;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藝文運動已是日常消費,政府推動產業又課稅政策互相扞格;疑慮:刪減課徵項目對地方稅收的衝擊與替代財源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娛樂稅修法此會期版本眾多,可比對各案刪除的款項清單,了解不同提案者對「日常」與「奢侈」的界定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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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4-22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為順利推動我國藝文及運動產業,並使相關產業蓬勃發展;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使藝文及運動相關產業免於課徵娛樂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娛樂稅最初課徵之目的係為藉此提高奢侈性消費之成本,以達提倡節儉之政策目的。然而時過境遷,電影、舞蹈、戲劇、競技比賽等藝文與運動產業實屬目前一般民眾的日常性消費,已非昔日的奢侈性消費。
二、且文化部為了推動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文化產業,陸續投入大量資源挹注,試圖壯大藝文消費市場;教育部亦大力推動運動競技,意圖使運動產業蓬勃發展,皆與娛樂稅原先制定之目的大相逕庭。且政府推動政策不應互相扞格,大量挹注資源推動產業;同時卻又課徵娛樂稅增加民眾負擔;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第三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前段之藝文及運動產業之相關活動,免為娛樂稅之課徵項目。
三、為順利推動我國藝文及運動產業,並使產業蓬勃發展;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使藝文及運動產業免於課徵娛樂稅。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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