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2830000

「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三讀)
最新進度
2024-04-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羅美玲、莊瑞雄等21位委員提案修正國籍法第4條,為保障非本國籍兒少權益,讓監護人為法院裁定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的無依兒少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回應移民署統計中失聯移工或不實身分產婦所生、可能淪為無國籍的兒少處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社福主管機關監護的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可較早取得穩定身分,有助其就學、就醫與身心發展,並呼應兒童權利公約對國籍與不歧視的要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社福主管機關監護的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社政與戶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籍法第4條,新增監護人為法院裁定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者得申請歸化的情形;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保障無依兒少權益、符合兒權公約與少子化下的國家利益;疑慮:可能被關注國籍審查標準、財政與行政負擔及防弊機制是否周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屬兒少權益與國籍門檻交集,建議留意歸化審查與防弊配套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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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發文2024-04-29

案由

本院委員羅美玲、莊瑞雄等21人,為保障非本國籍兒少權益,爰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移民署統計,累計自96年1月至113年1月底,移民署接收之非本國籍新生兒通報有16,869人,經比對及篩濾產婦資料,其中生母為失聯移工或不實身分者計754人。
二、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規定略以,簽約國不得因為兒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國籍或其他身分之不同而有任何差別待遇;第七條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的權利。
三、目前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監護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經認定為無國籍人,倘未被國人收養,迄滿20歲前,依現行國籍法規定無法申請歸化。自106年內政部函頒相關作業流程後,未滿20歲之是類兒少方能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代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送件申請歸化國籍。
四、非本國籍兒少若無穩定身分恐影響其身心發展,且我國人口面臨少子化問題,基於渠等權益及我國國家利益,爰提案修正國籍法第四條,其監護人為法院裁定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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