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2690000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4-1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為核電延役系列修法之一。提案以COP28宣言承諾2050前核電增為三倍、歐盟將核能列永續能源與淨零產業法、IEA路徑將核電裝置量加倍列為關鍵為由,主張放寬核電廠換照規定,不受現行屆滿前五至十五年才得申請的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放寬核電廠換照申請的時間限制,支持者認為有助平衡淨零承諾與能源安全、穩定能源供應結構。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國用電者、核電廠及周邊居民、能源與環境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說明指現行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須於屆滿前五至十五年申請換照,本案修正核管法第六條放寬此限制,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核能為低碳關鍵能源、符合COP28與歐盟、IEA國際趨勢、兼顧能源安全;疑慮:放寬換照時程的核安把關是否足夠、核廢料處置等問題,反對方持保留態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重點在解除「屆滿前五至十五年」換照窗口,可與訂明效期或重啟的版本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7-10
委員會審查2025-03-31
委員會發文2025-04-10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游顥等21人,鑒於全球淨零排放浪潮與碳邊境調整機制趨勢,第28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上所聯合發布宣言,將核能發展作為低碳電力之來源,各國共同簽署倡議,承諾要在2050年之前,將核能發電提升到現行的3倍,為確保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與我國能源安全之平衡,以維護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穩定,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第28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上所聯合發布宣言,呼籲加速發展核電作為低碳電力的來源。全球22個國家,包含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在內,共同簽署倡議,承諾要在2050年之前,將核能發電提升到現行的3倍。
二、歐洲議會於2022年表決通過將天然氣與核能列為綠色能源,納入歐盟在2020推出的「永續活動分類標準」(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更於2023年投票通過歐盟《淨零產業法(Net-Zero Industry Act)》認定相關技術對於歐盟朝向2050碳中和以及經濟轉型至關重要,其中17項技術同樣囊括核能。
三、另國際能源署(IEA)推出2023版「全球能源部門實現2050年淨零碳排路徑」,要求各國共同達成減少化石燃料需求、加速電氣化與減少甲烷排放,其將「核電裝置量增長一倍」,視為關鍵里程碑之一。
四、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40年仍需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進行換照申請。而為符合全球永續、減少碳排趨勢,我國能源規劃政策應與各國並進,將核電列為重要永續能源來源之一,所以有必要放寬對核能反應器設施換照之規定,不受前述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才得申請換照之拘束。爰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與我國能源安全之平衡,以確保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穩定。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下載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下載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下載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函,為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看解析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