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在銀行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針對銀行負責人失職給予直接懲處依據。包括對失職負責人扣減未來薪酬、追討已領獎金,並授權主管機關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不適任人員在金融機構任職。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保障存款大眾權益、維護金融秩序,並嚇阻銀行負責人的不當行為與規避手段。
主要影響對象
銀行及金融機構負責人、金融監理主管機關,以及間接受影響的存款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授權主管機關得要求銀行對失職負責人扣減未來薪酬、追討過去獎金,並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不適任人員於金融機構任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現行對銀行負責人無法直接懲處的漏洞,達預防嚇阻並防止脫法任職;疑慮:扣減追討薪酬與禁止任職可能涉及財產權、工作權及處分明確性的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罰得到負責人本人才有嚇阻力,但處分越重越要看比例原則與救濟設計,可留意期限與適用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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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有鑑於銀行業負責人有保障存款大眾權益,並確保金融公平交易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之職責,惟現行銀行法無法直接對銀行負責人之失職給予當事人懲處,無法達到有效嚇阻預防效果,爰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銀行業為主管機關高度監理之金融機構,如因負責人不當行為致生銀行違反法令,該負責人應負相應行政罰之責,以達到預防嚇阻效果。
二、銀行負責人除受領經常性薪資外亦包括獎金,在負責人因不當情事致生銀行損害下,主管機關得對要求銀行對該負責人未來之薪酬扣減,並對過去受領之獎金追討。
三、實務上有負責人經解除職務後,以非負責人之名義任職於同一銀行或同集團金融機構,以規避法律適用之情形。為避免相關脫法行為,同時避免過度侵害工作權,爰授權主管機關在一定期限禁止不適任人員在金融機構從事任何職務。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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