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將已成為大眾日常的體育、藝文活動自課稅客體中調整移除,但保留部分社會觀感上仍需抑制的項目並維持原稅率。提案認為娛樂稅原含「寓禁於徵」之意,現課稅客體多已轉為日常休閒。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體育與藝文活動相關業者及民眾的娛樂稅負擔可減輕,同時保留對特定項目的課稅以兼顧社會觀感。
主要影響對象
體育競技、戲劇、高爾夫球、民宿歌唱設備等相關業者與消費者,以及地方財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與第五條,調整租稅客體並保留部分項目維持原稅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課稅客體多已成大眾休閒及政府補助產業,對其課稅勞民傷財;疑慮:部分產業社會觀感上仍需抑制應保留課徵,且地方稅收短缺需中央協助籌措替代財源。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版採「部分刪除、部分保留」折衷路線,與全面排除藝文體育的版本不同,可對照各版的取捨清單。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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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4-22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鑒於娛樂稅法之立法意旨含有「寓禁於徵」之意義,並藉選擇奢侈性較高或不良之娛樂消費行為課稅,以維護純樸之民風;時至今日,原課稅客體中多為體育、藝文活動,並已轉為大眾日常休閒活動,甚至成為國家當前戮力發展之目標,為培植國家文化及體育產業,減輕其發展之阻礙,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娛樂稅於40年代為改善社會奢靡風氣訂定,當時政府希望民風質樸,降低奢侈性娛樂活動,間接使高所得者負擔較重之租稅,以達成社會公平正義。惟如今,社會環境改變,過去被視為貴族階級或奢侈性之娛樂活動或娛樂場所,大多已轉變成為普及大眾之休閒活動或文化、體育活動,體育競技、戲劇表演、高爾夫球、民宿內之歌唱設備皆不該為應「寓禁於徵」之客體,遂調整本法之租稅客體。
二、政府大力補助及推動之產業,花費大量公帑補助體育及藝文產業,興建各項場館為產業注入活水,卻又對其徵稅,或是額外透過免稅辦法要求其申辦免稅證明,實屬勞民傷財,不宜再以過去刻板印象,緊抱「寓禁於徵」之課稅觀念,忽視現實環境變遷之事實,而對之課稅。
三、娛樂稅屬地方稅,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籌措替代財源,避免修法後租稅客體減少,造成地方稅收短缺對地方財政過度衝擊,亦不應以稅收短缺為由,維持現有不合理之課稅模式。
四、部分產業於社會觀感中仍需抑制,保留現行娛樂稅部分課徵客體,並維持原稅率。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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