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人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指現行條文漏未規定山地鄉以外縣市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之議員與代表名額,主張增訂該地區山地原住民人口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保障名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填補立法漏洞,使設籍山地鄉以外、人口達門檻的山地原住民取得地方民代保障名額。
主要影響對象
設籍山地鄉以外之山地原住民、地方選舉制度與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增訂山地鄉以外之縣市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人口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相應之議員及代表名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條文漏列屬立法疏漏應補足以保障參政權;疑慮:增設保障名額涉選區與名額重新分配,門檻設計須審慎。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明訂「一千五百人」門檻,與高金素梅版(202110013210000)取向相近但寫法不同,可併同審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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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4-18
委員會發文2024-04-19
黨團協商2024-05-15
黨團協商2024-07-05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高金素梅等17人,有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漏未規定山地鄉以外之縣市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之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名額,為填補此一立法漏洞,保障居住山地鄉以外之山地原住民參政權,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明定直轄市及縣市議員、代表之名額,按其人口數或地域及族群作為決定應選名額之標準,然關於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漏未規定山地鄉以外之山地原住民之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名額相關規定,實屬立法疏漏。
二、次查,截至民國112年1月,山地鄉以外之山地原住民設籍滿一千五百人以上縣市有彰化縣等、鄉鎮市包括新竹縣竹東鎮、南投縣埔里鎮、屏東縣屏東市、潮州鎮及內埔鄉等,理應保障其山地原住民之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名額,以維護山地原住民之參政權。
三、準此,為保障居住山地鄉以外之縣市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之參政權益,爰增定山地鄉以外之縣市及鄉鎮市之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山地原住民之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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