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0620000

「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三讀)
最新進度
2025-01-1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另一版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主旨是把人工智慧技術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行動通訊系統納入投資抵減獎勵標的,取消十億元的抵減上限並延長獎勵期限。同時新增第十七條之一,讓113年至118年間投入AI或先進通訊領域人才培育的支出可抵減營所稅。
能幫助到什麼
對投資AI與先進通訊系統的企業放寬抵減上限並延長期程,並鼓勵相關領域的人才培育,盼提升我國產業智慧轉型動能與國際競爭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投資AI、先進行動通訊的企業及相關人才培育單位,並涉及國庫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將AI技術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行動通訊系統納入抵減標的、取消十億元抵減上限、延長獎勵期限;新增第十七條之一:113年至118年AI或先進通訊人才培育支出得抵減營所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並延長抵減、取消上限可加速AI與通訊投資、留住人才;疑慮:取消上限恐擴大稅收損失、優惠分布的公平性與整體效益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一條文有多個提案版本,可對照各版的適用範圍、抵減上限與期程差異再判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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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5-01-15
委員會審查2025-01-16
委員會發文2025-01-16

案由

本院委員葛如鈞、廖偉翔等16人,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鼓勵產業擴大對人工智慧技術及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之投資及加強相關人才之培育,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面對全球工業4.0的發展趨勢以及人工智慧商業化的浪潮,各先進國家無不積極推動國家級人工智慧發展戰略。例如,美國於二○一九年發布「美國AI倡議」(American AI Initiative),指示聯邦機構在研發任務及編排預算時,將AI作為優先投資項目,以確保美國對於AI基礎研發的長遠重視,此外,政府機構並應說明如何將預算用於AI研發開支,以增進對於AI投資的評估。法國則預計每年投入十億歐元,用於扶植國內AI新創公司,並培養相關領域的專業人才;英國政府於二○二三年三月發布AI白皮書,調查顯示,英國境內的AI產品及服務企業家數較其他歐洲國家多出一倍,且每年新增數百家。隨著AI技術的快速發展,經濟實力強勁的國家面臨著AI應用和競爭力不斷提升的重大挑戰。
二、為優化我國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鑒於人工智慧技術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為全球競相發展之重要基礎技術,故修正第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文字,將人工智慧技術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納入本條獎勵投資之標的,以確保我國相關產業發展之動力。此外,考量相關技術之研發需長期投資,耗資甚鉅,爰修法取消投資支出十億元之抵減上限,並延長獎勵期限。
三、考量我國產業智慧轉型的過程當中,需要各領域之人才作為動力,為鼓勵企業培育相關產業人才,爰提案新增本法第十七條之一,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投資人才培育於人工智慧技術或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領域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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