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對全球工業4.0的發展趨勢以及人工智慧商業化的浪潮,各先進國家無不積極推動國家級人工智慧發展戰略。例如,美國於二○一九年發布「美國AI倡議」(American AI Initiative),指示聯邦機構在研發任務及編排預算時,將AI作為優先投資項目,以確保美國對於AI基礎研發的長遠重視,此外,政府機構並應說明如何將預算用於AI研發開支,以增進對於AI投資的評估。法國則預計每年投入十億歐元,用於扶植國內AI新創公司,並培養相關領域的專業人才;英國政府於二○二三年三月發布AI白皮書,調查顯示,英國境內的AI產品及服務企業家數較其他歐洲國家多出一倍,且每年新增數百家。隨著AI技術的快速發展,經濟實力強勁的國家面臨著AI應用和競爭力不斷提升的重大挑戰。 二、為優化我國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鑒於人工智慧技術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為全球競相發展之重要基礎技術,故修正第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文字,將人工智慧技術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納入本條獎勵投資之標的,以確保我國相關產業發展之動力。此外,考量相關技術之研發需長期投資,耗資甚鉅,爰修法取消投資支出十億元之抵減上限,並延長獎勵期限。 三、考量我國產業智慧轉型的過程當中,需要各領域之人才作為動力,為鼓勵企業培育相關產業人才,爰提案新增本法第十七條之一,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投資人才培育於人工智慧技術或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領域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