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版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主旨是把人工智慧技術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行動通訊系統納入投資抵減獎勵標的,取消十億元的抵減上限並延長獎勵期限。同時新增第十七條之一,讓113年至118年間投入AI或先進通訊領域人才培育的支出可抵減營所稅。
能幫助到什麼
對投資AI與先進通訊系統的企業放寬抵減上限並延長期程,並鼓勵相關領域的人才培育,盼提升我國產業智慧轉型動能與國際競爭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投資AI、先進行動通訊的企業及相關人才培育單位,並涉及國庫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將AI技術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行動通訊系統納入抵減標的、取消十億元抵減上限、延長獎勵期限;新增第十七條之一:113年至118年AI或先進通訊人才培育支出得抵減營所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並延長抵減、取消上限可加速AI與通訊投資、留住人才;疑慮:取消上限恐擴大稅收損失、優惠分布的公平性與整體效益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一條文有多個提案版本,可對照各版的適用範圍、抵減上限與期程差異再判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