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將大陸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的年限,調整為與外籍配偶一致(由六年改為與外配的四年看齊)。提案理由是平等原則與兩公約國家報告的相關內容。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大陸配偶可較早取得身分證,提案方主張可消弭陸配與外配的差別待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大陸配偶及其家庭、移民與兩岸事務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本條例第十七條,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將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年限與外籍配偶齊一;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平等待遇、消除歧視、落實人權公約;疑慮:兩岸特殊性與國安審查、年限縮短的政策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題長期具兩岸政策爭議,可對照不同黨團與行政機關立場的後續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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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鑑於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來台取得身分證年限不同,有違中華民國憲法平等原則;「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於2020年1月7日提報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38次委員會議確認通過《公民與政治國際權利公約》執行情形,其中之第239點提到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調整為與外籍配偶一致,尚待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為完成立法程序,消弭歧視,齊一待遇,落實我國人口及移民政策,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取得本國身分證之年限,其法源依據分別規範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長期以來,兩者因不同法源依據,造成外配與陸配之相關權利義務規定有所不同,進而出現不平等、不平權、歧視等現象。
二、外籍配偶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最快可於四年取得身分證;大陸配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最快則需六年始能取得身分證,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兩者待遇有所不同,尤以取得身分證年限之差別待遇最受爭議。
三、2020年總統人權諮詢委員會、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執行情形第239點,內容指出「大陸配偶來台取得身分證年限調整為與外籍配偶一致,尚待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
四、無論非本國籍配偶來自哪一個國家、地區,其婚姻對象皆是我國國民。跨國婚姻中,我國國民與其配偶,所面臨之生活適應、生存挑戰及其家庭、社會需求,不會因配偶之原國籍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同為非本國籍配偶,取得身分證之法規制度設計,不宜有雙重標準。
五、為匡正當前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不同之差別待遇,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將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規定與外籍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之年限規定齊一,以公平對待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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