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主張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應先進行驗票重新確認,若驗票後仍同票,才以抽籤決定當選人。提案方認為直接抽籤未先驗票過於草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遇票數相同的選舉時將先驗票確認,提案方認為可避免因開票誤差而直接以抽籤定勝負,較能尊重選民選擇。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明定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應先行重新驗票,驗票後仍同票者再以抽籤決定當選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同票直接抽籤未先確認開票結果過於草率、應先驗票尊重選民選擇(近十年實務有34件同票案例);疑慮:增加驗票程序的行政與司法成本、延後結果確定、驗票後仍同票時抽籤的正當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同票驗票牽涉程序與時效,可一併參考既有重新計票門檻條文(第六十九條)的修正方向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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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委員會審查2024-11-20
委員會審查2024-12-05
委員會審查2024-12-16
委員會發文2024-12-17
案由
本院委員楊曜、莊瑞雄等17人,依現行規定,若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然未先重新驗票,除不尊重民眾投票選擇外,直接以抽籤決定當選公職者者,有將民主政治之基石建立於運氣上,似過於草率。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供資料,我國近十年(2012-2022),各項公職人員選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件數為34件,顯示實務上確實有票數相同情事產生,然而,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未先有驗票機制,再次確認民眾投票選擇,重新判讀選舉結果,直接以抽籤決定當選公職者,似過於草率,因此,提出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要求若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應先行驗票重新確認選舉結果,若驗票完成後,仍為票數相同之情況,再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者。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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