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林宜瑾等22人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與其總統副總統版本思路一致,主張賄選預備犯、未遂犯、既遂犯本質同屬行賄罪,應一併納入終身不得參選。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從嚴查處各階段賄選、端正選風並維護選舉公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賄選相關罪名者及各類公職選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將賄選預備犯、未遂犯、既遂犯均納入終身不得參選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賄選各階段危害相當、應從嚴並終身排除;疑慮:預備犯認定模糊範圍廣,終身剝奪參選權的比例原則疑慮。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為公職版的賄選加嚴案,可與同提案人的總統副總統版本並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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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委員會審查2026-04-08
委員會審查2026-04-23
委員會發文2026-04-29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鑒於賄選預備犯、既遂犯或未遂犯,本質上皆同屬行賄罪,僅係行為階段不同。賄選行徑非但損害選舉公正性,且斲喪民主政治精神,終將反噬全民權益。為達端正選風及選任公職之重大公益,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賄選預備犯、既遂犯或未遂犯,本質上皆同屬行賄罪,對我國民主制度所致負面影響,不分軒輊。然,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9號刑事判決可知,預備賄選認定範疇相當廣泛,從私下謀劃到以曖昧方式開口向具投票權人表示「企業家捐獻(贊助)」、「同額競選」、「選前一半、選後一半(前訂後謝)」皆屬之。然而,賄選行徑對民主制度危害之大,實應從嚴查處,杜絕不肖人士上下其手的廣泛空間。是故,修正本條,將賄選預備犯、既遂犯或未遂犯,皆納入終身不得參選之列。(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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