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黃捷等23人提案制定「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因近年個資外洩頻傳,且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要求3年內建立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本案旨在設置專責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作為獨立監管機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回應憲法法庭判決、填補目前缺乏專責個資監督機關的缺口,理論上有助統一個資保護的執法與民眾申訴管道。
主要影響對象
全體個資當事人(一般民眾)、各持有個資的公務與非公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屬組織法草案,主要規範新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設立、職掌、委員組成及內部單位等;詳細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判決與資訊隱私權保障、與國際GDPR接軌、強化詐騙防制;疑慮:新設機關的組織規模、人事與經費,及與既有主管機關權責如何整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組織法是「設不設機關、誰來管」的框架法,建議併同個資法實體規範一起觀察,才看得出實際監督力道。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委員會審查2024-03-25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23人,有鑑於近年來國內各領域個資外洩事件頻傳,且受害者遍及一般民眾及重要官員,除了侵害民眾隱私權,更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根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主文第二項:「由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以完足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綜上,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與維護國家安全,落實憲法條文中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完善國內資訊隱私之獨立監督管理機制,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2)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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