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九四八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中已有明確宣示:「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本此(社會福利國)原則國家應提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釋字第485號參照)據此國家應積極設計社會福利與醫療制度,最大化保障人民生命權與健康權,立法者則得斟酌對人民保護照顧之需求及國家財政等社會政策考量,將醫療資源妥為分配。 二、經查,台灣的癌症死亡率高於日本、韓國及新加坡,即便我國新藥新科技之發展速度快速,多數創新之藥物能夠有效穩定控制病情,提高存活率,卻因新藥等待納保時間過長,以致癌友往往面臨自費高價新藥之艱難選擇及沉重負擔,縱然我國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保障國人各項疾病的多元治療,仍無濟於事。 三、維護國民健康是政府的政策,也是政府的職責,醫療是基本人權,癌症屬於威脅生命的疾病,其治療有其急迫性,癌友的生命不能等。疾病不分貴賤,患者應該無分出身,都有機會適用最新的治療藥物與治療方法。為給予癌友有更多治療續命之機會,新增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建立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提供癌友實質之幫助,減輕癌友家庭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