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增訂通訊投票方式的規定,讓因就業、就學或旅居國外而難以返回戶籍地的國民也能行使選舉權。提案引憲法第十七條與多國不在籍投票實例為據,並建議可先就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推動。
能幫助到什麼
對長期在外地或國外、返鄉投票成本高的選民,可降低投票障礙、提升選舉參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外縣市或國外、難以返鄉的選舉投票權人,以及承辦的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七條,增訂以通訊投票方式行使投票權的相關規定;具體適用範圍與程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平等選舉權、與國際接軌、提高投票率;疑慮:通訊投票的安全與防弊、選票秘密性、行政可行性與適用範圍如何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不在籍與通訊投票爭點集中在防弊與選務配套,留意適用範圍是否分階段推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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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有鑑於我國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選舉權是參政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隨選務技術持續發展,我國現仍採行嚴格之「在籍投票」原則,不啻剝奪因就業、就學或旅居國外而無法於戶籍地投票國民之選舉權,除恐有違憲之疑慮,亦有害民主正當性。為保障所有國人均有平等、有效的機會行使選舉權,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通訊投票方式投票之規定,讓每位國家的主人翁,不論身在何處,都有追求與形塑對美好家園想像的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選舉係彰顯主權在民,落實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所不可或缺之手段,乃民主政治之根基所在,是憲法第十七條明文保障人民之選舉權,其保障範圍包括選舉投票權及被選舉權。國家應立法形成各種選舉制度,俾使人民得依法行使其受憲法保障之選舉權。(112年憲判字第18號參照)
二、根據主計總處資料,全國約近200萬國人異地工作或外地求學,居住國外之國民或因公出差派在外工作之國民,或在國外求學之國民,因為返國投票行使參政權,曠日廢時,旅途勞頓,而且必須付出鉅額費用,每當選舉期往往一票、一位難求,致使不少國人放棄投票的權利,除選舉投票率無法有效提升,若投票率一再低下,更恐有使選舉結果正當性不足的疑慮。
三、全世界已有115個國家實施不在籍投票(Absentee Voting)制度,包含美國、澳洲、菲律賓等,多數國家以通訊投票方式,由住國外之國民以通訊投票行使參政權利。以美國為例,2016年的大選,即有約25%選民採郵寄方式投票,2020年的總統選舉也有35%的選民以通訊投票完成,成熟之民主國家,皆有相關選舉制度設計,以及運作實況可資效仿與參考。
四、我國人口密度高,相比世界各國,各區域發展尚稱均質,加以科技業發達,包含數位科技及人工智慧科技日益成長,尤其數位發展部已成立許久,應有充分之量能及能力規劃數位投票制度,各方發展條件充足,尤以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選舉,對選舉權人居住於戶籍地之正當性要求較低,就此而言,應可先行推動不在籍之通訊投票,以落實公民參政權之保障。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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