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增訂森林法第八條之一條文,解決山區民眾因歷史因素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問題,維護其權益。草案希望在不影響水土保持的前提下,開放山區土地回歸原用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山區長期居住或墾殖的民眾取得土地使用權,解決其權益受損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森林法第八條之一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山區民眾權益,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疑慮:可能影響森林資源和水土保持,認定標準需公平合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權益保護與環境保育的考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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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8人,鑒於台灣山區很早就有民眾居住或墾殖,但因政權更迭、地籍資料佚失,或是過去土地登記制度不健全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狀,導致山區民眾權益嚴重受損,爰擬具「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以維護民眾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國五十八年台灣省政府以第一版航照為依據,如果當時即有占墾或居住事實,排除地質敏感地區,可簽訂正式租約;主動申報者,如是種檳榔或果樹,需混植造林,和林務局簽訂租約,如是建物或農田,則移交給國產署,以建築用地或農牧用地簽訂租約。之後再經過民國六十六年、民國七十八年和民國九十七年三度補辦,但是補辦期間區外保安林於民國九十二年由地方縣市移轉給林務局,使用者多不知道主管權移轉,未能及時申報,再加上過去申報的資格不盡合理,民國九十七年申報件數六千兩百多件,僅六八四件通過。申請未能通過者有四百三十八件是因年代久遠而缺所有權舉證文件,八百三十六件則是資格不符;其中包括原規定戶籍中途曾遷出就認定占用時效中斷。
二、目前國有林共計一百六十一萬公頃,山區裡很多建物或農田存在歷史久遠,只是因為法令不夠完整被政府歸屬違規占用。政府應在不影響水土保持的前提下,比照國有財產署的土地管理政策及時程,開放山區土地回歸原用途。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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