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賴瑞隆等17人版本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同樣針對戶政等大規模個資外洩、租賃與電商平台屢傳洩漏,主張依憲判決及我國加入歐盟隱私宣言之承諾,設立獨立個資監督機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建立統一的個資監理機關,回應憲法法庭判決時限、對接歐盟GDPR精神,並提供民眾較明確的申訴與求償窗口。
主要影響對象
全體個資當事人、持有與處理個資的公私部門。
修正了哪些條文
屬組織法草案,規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設立宗旨、職掌與組織架構;詳細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獨立監督缺口、符合GDPR與國際接軌、強化個資外洩防制;疑慮:新機關定位、與現行分散主管機關的權責整合及行政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一會期常見多個同名版本併案審查,可留意各版在「委員獨立性」與「職權強度」上的差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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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委員會審查2024-03-25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有鑑於我國近年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如2023年驚傳我國全國人民戶政資料遭上網販售,從身分證字號、地址、配偶父母等親屬資料全洩漏,非公務機關如租賃平台、電商網站更是屢傳個資外洩,盜用個資以進行詐騙等犯罪行為已成人民生命財產威脅及國家安全重大破口。此外歐盟自2016年公布「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要求其成員設置獨立機關執行個資監管任務,我國也已於2022年10月8日正式加入歐盟「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聯合宣言」,宣示成立獨立監督機關,又司法院憲法法庭2022年8月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明確揭示「現行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為落實憲法人民隱私權之保障、回應歐洲聯盟GDPR精神,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落實人權保障,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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