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要修《森林法》部分條文,內容包括加強林產品輸出入管制、加重森林火災(放火或失火)刑責、就森林遊憩活動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管制地點,並擴大造林基金獎勵對象。提案背景是山林解禁後遊憩增加與違法伐木、森林火災等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加強森林生態保育與防火管理,提供主管機關管制遊憩與林產品流通的法律工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登山遊憩民眾、林產品業者、地方造林主管機關及森林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五十八條(林產品輸出入管制與罰則);第四十八條之一(地方主管機關納入造林基金獎勵);第五十三條(加重放火失火燒燬森林刑責);增訂第十七條之二、第五十六條之三(遊憩管制地點與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山林解禁後遊憩與違法伐木衝擊生態,加強管制與罰則有助保育防火;疑慮:遊憩地點管制與用火刑責加重可能影響登山遊憩自由,管制範圍須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條文同時動到刑責、罰鍰與遊憩管制,留意哪些是針對業者、哪些直接影響一般登山客。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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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等17人,鑑於我國於2019年起推動山林解禁政策以來,鼓勵民眾親近山林,然現有森林管理法制顯有不足,如遊憩活動增加恐造成植被覆蓋度降低,應加強自然保護區、森林遊樂區之森林生態保育區管理。為抑制違法伐木活動,擬要求主管機關加強管制林產品輸出入,因森林區域用火不慎引發森林火災事故,造成難以彌補之森林生態損失與救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就此應加重相關罰則以嚇阻違規行為。爰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管制林產品輸入及輸出等相關規定,並明定違反管制事項之罰則。(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
二、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亦為造林基金之獎勵對象。(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一)
三、加重有關放火或失火燒燬自己或他人森林者之刑罰責任,包括提高自由刑刑度、取消拘役及增訂與提高罰金刑額度。(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四、因森林遊憩活動對森林環境與生態造成一定程度衝擊,增訂主管機關得公告管制地點及針對管制地點所為之限制或指定措施,並增修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二、第五十六條之三)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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