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利法
› 第155條
專利法 第155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下列情事之一,不適用
第五十二條
第四項、
第七十條
第二項、
第一百二十條
準用
第五十二條
第四項、
第一百二十條
準用
第七十條
第二項、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項準用
第五十二條
第四項、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項準用
第七十條
第二項之規定: 一、依修正前
第五十一條
第一項、
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或
第一百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已逾繳費期限,專利權自始不存在者。 二、依修正前
第六十六條
第三款、
第一百零八條
準用
第六十六條
第三款或
第一百二十九條
第一項準用
第六十六條
第三款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專利權已當然消滅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4條
看 專利法 全文
第15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