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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113條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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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