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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151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項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條
準用
第二十二條
第三項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項有關物品之部分設計、
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二項、
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三項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
、
第一百二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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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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