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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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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152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違反修正前
第三十條
第二項規定,視為未寄存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者,適用
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之規定;其有主張優先權,自最早之優先權日起仍在十六個月內者,適用
第二十七條
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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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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