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7年9月11日
【解釋爭點】
以特別預算編列重大建設經費違憲?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0 卷 10 期 7-21 頁總統府公報 第 6245 號 35-52 頁
【解釋文】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之教育科學文化之預算,須達預算總額之一定比例,以確保國家及各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人民之教育、科學與文化生活得有穩定而必要的公共支出,此係憲法重視教育科學文化發展所設之規定。本條所謂「預算總額」,並不包括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在內,業經本院釋字第七十七號及第二三一號解釋在案。政府就未來一年間之計畫所預期之收入及支出編列預算,以使國家機關正常運作,並規範國家之財政,原則上應制定單一之預算。惟為因應特殊緊急情況,有預算法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之情形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另提出特別預算,其審議依預算法第七十六條為之。至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稱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之具體內容如何、平衡省市預算基金等項目,是否應計入預算總額發生之爭論,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既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有關該等預算之數額、所佔比例、編列方式、歸屬範圍等問題,自應由立法者本其政治責任而為決定。是以與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所謂「預算總額」及教育、科學、文化等經費所佔中央、地方預算之比例等相關問題,已無再行解釋之必要。
【理由書】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之教育科學文化之預算,須達預算總額之一定比例,以確保國家及各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人民之教育、科學與文化生活得有穩定而必要的公共支出,此係憲法重視教育科學文化發展所設之規定。本條所謂「百分比」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之比例數而言,追加預算並不包括在該項預算總額之內;而所謂「預算總額」,係指政府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之歲出總額而言,並不包括特別預算在內,業經本院釋字第七十七號、第二三一號分別解釋在案。政府就未來一年間之計畫所預期之收入及支出編列預算,以使國家機關正常運作,並規範國家之財政,原則上應制定單一之預算。惟為因應特殊緊急情況,有預算法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之情形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另提出特別預算,其審議依預算法第七十六條為之。如多數立法委員審議特別預算時認有不符法定條件者,自得決議刪除,或要求行政院重新編製。與本條相關之其他問題,諸如:灱行政院及省市政府八十一年度至八十三年度等所編列之特別預算案,與預算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是否相符,有無規避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疑問,牞關於行政機關編製之八十五年度總預算所涉及之下列疑問:杕關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政事別科目中「教育、科學、文化支出」歸屬範圍問題,杌關於預算法第七十五條編列特別預算有關法定要件之適用及教科文經費提列比例問題,杈關於以「補助地方國民教育經費」方式於省及縣市政府計算教科文支出百分比問題,杝關於鄉鎮預算不宜併入縣市總預算中計列教科文支出問題,犴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中所稱「預算總額」,是否包含「平衡省市預算基金」?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將其全部包含列入總預算中致變相縮減中央政府應支出之教科文經費,是否違憲所發生之爭論,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既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有關該等預算之數額、所佔比例、編列方式、歸屬範圍等問題,自應由立法者本其政治責任而為決定。是以與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所謂「預算總額」及教育、科學、文化等經費所佔中央、地方預算之比例等相關問題,已無再行解釋之必要。
大法官會議主 席 施啟揚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相關附件】
抄立法院聲請書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為審議預算案時,認為行政院及省市政府所編列之特別預算案,
與預算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不合,且有規避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
嫌,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
說 明:一、本院委員彭百顯等五十九人就前開事項所提之提案,經提本
院第二屆第五會期第二十四次會議討論決議:「函請司法院
解釋。」
二、檢附前述議案關係文書乙份。
院 長 劉 松 藩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案 由:本院委員彭百顯、陳定南、高育仁等五十九人,為審議預算案時
,認為行政院及省市政府所編列之特別預算案,與預算法第七十
五條規定不合,且有規避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嫌,爰提請本院
決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俾便行政機關遵
行並杜爭議。請公決案。
說 明:一、中央政府負擔之興建重大交通建設工程經費,除興建台灣北
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所需經費一、七六七‧五三億元全以特
別預算案方式編製送審外,其他建設工程在八十年度以前係
列入總預算案內。惟自八十一年度以後改以特別預算案方式
編製送審,中央政府興建重大交通建設計畫第一、二期工程
特別預算及追加預算計編列四、三七三‧八一億元。中央政
府收購戰士授田憑證所需之經費八八二億元,以特別預算案
方式編製送審。另採購高性能戰機之經費,第一年(八十二
年度)所需之經費一六五億元,以追加(減)總預算案方式
編製送審。而第二年度起所需之經費三、○○七億元,則改
以特別預算案方式編製送審。而行政院目前又提出興建重大
交通建設計畫第三期工程特別預算案一、七○○億元。由此
可看出,行政院大肆運用特別預算名目支應各項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