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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46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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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營事業的所得額若與徵收機關核定數有歧異,應以審計部審定數為準。此結論確保公營事業稅收計算的統一性和正確性。對民眾而言,這意味著稅收徵收過程更加透明和規範。

解釋全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年5月9日 【解釋爭點】 公營事業所得額以徵收機關核定或審計部審定為準?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0 頁 【解釋文】   審計部對於各機關編送之決算有最終審定權。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之所得額,與審計部審定同一事業之盈餘如有歧異,自應以決算書所載審計部審定之數目為準。 【相關法條】 所得稅法 第 19 條 ( 39.06.21 ) 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17 條 ( 38.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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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所得稅法
資料來源:維基文庫(CC BY-SA 授權)/司法院憲法法庭。中立呈現、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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