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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47 號解釋

AI 白話解釋
💡 某人先後在不同地方(子縣、丑縣)犯下竊盜罪,分別由不同法院(子縣法院、丑縣法院)受理。結論是:後受理的法院(丑縣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兩案,先受理的法院(子縣法院)則應以「已經有判決確定」為由,宣告後案「免訴」。此解釋使民眾了解司法機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管轄權及合併審理的相關規定。

解釋全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年6月20日 【解釋爭點】 連續犯行繫屬不同法院,法院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3 頁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之主要用意,係避免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對於同一案件均予審判之弊。據來呈所稱,某甲在子縣行竊,被在子縣法院提起公訴後,復在丑縣行竊,其在丑縣行竊之公訴部分原未繫屬於子縣法院,自不發生該條之適用問題。又丑縣法院係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對於某甲在子縣法院未經審判之前次犯行,依同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併案受理,其判決確定後,子縣法院對於前一犯行公訴案件,自應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5、8、294 條 ( 34.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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