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4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年7月11日
【解釋爭點】
告訴乃論之罪於有告訴不合法等情之處理程序?經合法告訴時得更行起訴?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4 頁
【解釋文】
一、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合法或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者,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如未經告訴自不生處分問題,院字第二二九二號解釋所謂應予變更部分,自係指告訴不合法及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者而言。
二、告訴不合法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如另有告訴權人合法告訴者,得更行起訴,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限制。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34、239 條 ( 34.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