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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48 號解釋

AI 白話解釋
💡 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不合法或依法不得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若已合法告訴,仍可更行起訴。告訴不合法案件經不起訴處分後,若有其他告訴權人合法告訴,仍可再起訴。 這確保了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程序合法性及告訴權人的權益。

解釋全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年7月11日 【解釋爭點】 告訴乃論之罪於有告訴不合法等情之處理程序?經合法告訴時得更行起訴?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4 頁 【解釋文】   一、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合法或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者,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如未經告訴自不生處分問題,院字第二二九二號解釋所謂應予變更部分,自係指告訴不合法及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者而言。   二、告訴不合法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如另有告訴權人合法告訴者,得更行起訴,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限制。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34、239 條 ( 34.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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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維基文庫(CC BY-SA 授權)/司法院憲法法庭。中立呈現、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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