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49號
大法官解釋・釋字

司法院釋字第 49 號解釋

AI 白話解釋
💡 印花稅法罰鍰的性質是行政罰,違法者會被處罰,違法不一定要故意;違法就違法,依照違法情形輕重處罰。

解釋全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年7月27日 【解釋爭點】 印花稅法罰鍰之性質暨責任要件?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5 頁 【解釋文】   印花稅法所定罰鍰係純粹行政罰。納稅義務人如有違法事實,即應依法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科處罰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本院院字第一四六四號解釋係就當時特定情形立論,應予變更。

相關法律(全文)

印花稅法
資料來源:維基文庫(CC BY-SA 授權)/司法院憲法法庭。中立呈現、不評論。

鄰近釋字

釋字第 46 號釋字第 47 號釋字第 48 號釋字第 50 號釋字第 51 號釋字第 52 號
所有釋字法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