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憲政運作的規則,並沒有明文寫在憲法裡,卻被普遍遵守。這篇說明憲政慣例的意義、它的作用與界限。
憲法條文再詳細,也無法涵蓋所有情況。許多憲政運作,其實是靠「憲政慣例」在維持——那些沒明文寫下、卻被共同遵守的規則。
憲政慣例指在憲政運作中,經長期反覆實踐、被各方普遍接受並遵守的不成文規則。它沒有寫在憲法條文裡,卻對政治運作有實際的拘束力。
例如:看守內閣在過渡期自我節制、不做重大決策;某些程序上的禮讓與慣行等。這些不一定有白紙黑字的規定,但破壞它們往往會招致政治上的批評與正當性質疑。
成文憲法無法預見一切,憲政慣例填補了條文的空隙,讓制度能順暢運作。它也體現了憲政運作中「權力自我節制」的精神——不是所有能做的事都應該做。
憲政慣例的拘束力不如成文法明確,其存在與內容有時會有爭議。當各方對某慣例是否存在、如何適用有不同看法時,可能引發憲政爭議,甚至需要透過釋憲釐清。它是政治文化與法律之間的灰色地帶。
憲政慣例提醒我們:健全的憲政不只靠條文,也靠各方對遊戲規則的尊重與自我節制。想了解一個典型的憲政慣例,可以看看守內閣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