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重大災害或緊急危難,總統可以發布緊急命令。這篇說明緊急命令的性質、限制,以及立法院的追認機制。
面對重大天災、疫情或國家危難,一般的立法程序可能來不及因應。憲法因此賦予總統在非常時期發布「緊急命令」的權力。
緊急命令是總統在國家遇到重大危難時,為了避免緊急危害或應付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發布的命令。它可以在短時間內採取一般法律所不及的必要措施。
正因為緊急命令的權力很大,憲法對它設有嚴格限制:
正常的立法需要時間,但危難不等人。緊急命令讓國家在非常時期能迅速反應,同時透過行政院會議與立法院追認的雙重把關,防止權力被濫用。這是「效率」與「防濫權」的平衡設計。
一般行政命令須有法律授權、位階低於法律;緊急命令則是憲法直接賦予、在非常時期可暫時取代或補充法律,但須受追認監督。想了解一般的法規位階,可以看法律、命令、施行細則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