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事務龐雜,常需要「把某件事的處理權限,交給別的機關或下級來辦」。這種權限的移轉有不同的類型——委辦、委任、委託。搞清楚它們的差別,有助於理解行政責任究竟歸誰、以及地方辦的到底是誰的事。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在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中,地方政府處理的事務可分兩類:
- 自治事項:屬於地方「自己的事」——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決定、自負其責的事項(如地方的建設、地方性事務)。
- 委辦事項:屬於「上級(中央)的事」,但「交由地方執行」。這時地方是「代上級辦理」,須受上級較多的指揮監督,執行的成效與責任關係也不同於自治事項。
區分自治與委辦,攸關地方的自主程度、上級的監督密度、以及責任的歸屬。
委任、委託與委辦
行政程序上,權限移轉還有幾種:
- 委任:機關將權限的一部分,交由「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執行(在同一體系內、上對下)。
- 委託:機關將權限的一部分,交由「不相隸屬的其他機關」執行(跨體系、平行或無隸屬)。也可能委託民間辦理(行政委託)。
- 委辦:如前述,上級(如中央)將其事項,交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
分清楚:①「自治事項」=地方自己的事(自主自責)vs「委辦事項」=中央的事交地方辦(受較多監督)②權限移轉:「委任」=交給有隸屬的下級、「委託」=交給不相隸屬的他機關(或民間)、「委辦」=上級交給地方自治團體辦。差別在「移給誰、有無隸屬、責任與監督如何」——這決定了出事時誰負責、地方有多少自主。
意義
委辦、委任、委託等權限移轉機制,讓龐大的行政能靈活分工、分層負責,同時透過區分釐清責任與監督。想了解地方自治的整體架構,可以看地方自治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