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鄉鎮的權限從哪來?這篇說明地方制度法的作用、地方自治的意義,以及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如何劃分。
台灣不是所有事都由中央決定,地方也有自己的自治權。這套地方自治的規則,主要規定在《地方制度法》。
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組織、權限與運作,是地方自治的基本法。它界定了地方政府與地方議會怎麼組成、能做什麼。
地方自治指地方居民能透過選舉產生自己的首長與議會,自主處理地方公共事務。這讓貼近生活的事務(交通、教育、環境等)能由在地民意決定,而非事事仰賴中央。
事務大致分為由中央辦理、由地方辦理、以及中央地方共同辦理三類。地方自治團體有自己的自治事項,也可能承接中央委辦的事項。權限劃分若有爭議,可依法解決,必要時由憲法法庭處理。
台灣的地方層級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村里,各層級的權限與組織依地方制度法而定。想了解地方議會的職權,可以看地方議會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