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與國之間簽的文件,有的要立法院審、有的不用。這篇說明條約與行政協定的差別,以及為什麼條約需要國會把關。
台灣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往來,會簽署各種文件。它們的名稱不同、程序也不同,關鍵差別在於是否需要立法院審議。
條約是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的國際書面協議。因為影響重大,條約案通常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才對國家發生拘束力。這讓對外承諾也受到民意機關的監督。
行政協定是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就較技術性、事務性的事項與外方達成的協議。這類協定一般由行政部門處理,不一定需要送立法院審議,但仍應依規定送立法院查照或報告。
對外協議若都要國會逐一審查,會缺乏效率;但重要的承諾若行政部門說了算,又缺乏民意監督。區分條約與行政協定,是在「效率」與「民主課責」之間取得平衡。
締結條約與協定屬於國家的對外事務,與總統的外交職權相關,實務由行政部門推動。想了解總統在外交國防上的職權,可以看總統職權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