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方政府、農田水利會…誰能當「權利義務的主體」行政?這篇中立說明公法人與行政主體,是理解行政組織的常識。
「國家」「新北市」「某某大學」——這些能不能像人一樣,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做出行政行為?這涉及「公法人」與「行政主體」的概念。了解它們,有助於理解龐大的政府是由哪些「主體」構成、如何運作。
法律上的「人」不只自然人,也有「法人」。法人又分私法人(如公司、一般社團財團)與「公法人」。公法人指依「公法」設立、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的組織體——它能作為公法上權利義務的主體。最典型的公法人是「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此外,法律也可能賦予特定組織公法人地位(如行政法人、某些依法設立的特定團體)。
行政主體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職權、負擔行政上權利義務」的主體。公法人(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行政主體透過其「機關」(如各部會、各局處)對外行為——機關是行政主體的「手腳」,本身通常不是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其行為的效果歸屬於所屬的行政主體。例如:某部會作的處分,效果歸屬於「國家」;某市府的處分,歸屬於該「直轄市」。
區分公法人、行政主體與機關,攸關「權利義務歸屬、訴訟對象、責任承擔」。例如:人民要對某個行政決定提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時,需要知道「該對哪個主體主張」。地方自治團體作為公法人,也因此具有「自主的地位」,能享有地方自治權、擁有自己的財產與權責,而非中央的附屬。
公法人與行政主體的概念,是理解政府組織「誰是主體、責任歸誰、如何自治」的基礎。想了解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可以看地方自治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