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共任務由「行政法人」執行,既非傳統機關也非民間。這篇說明行政法人的特徵、用意,以及與公營事業的差別。
有些公共任務,用傳統政府機關來做太僵硬、交給民間又不放心。於是出現一種介於兩者之間的組織形式——「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是由政府依法設立、執行特定公共任務的法人。它不是傳統的政府機關,而是具有較大自主與彈性的獨立組織,例如某些國家級的表演藝術、研究、專業服務機構。
傳統政府機關受層層行政規範,人事、預算、營運彈性有限,不利於需要專業與效率的任務。行政法人讓這類任務能:
行政法人執行的是「公共任務」而非營利(不同於公營事業的營運性質);它由政府依特別法設立、受較直接的監督(不同於一般民間財團法人)。它是為了「彈性執行公共任務」而設計的特別形式。
行政法人雖有自主,但仍須受政府監督、資訊公開與審計檢驗,確保公共任務與資源被妥善運用。它是政府組織改造中,追求彈性與效能的一種嘗試。想了解政府組織改造,可以看政府組織改造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