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是常見的公益組織形式,部分由政府捐助設立。這篇說明財團法人的性質,以及政府捐助者為何需要監督。
許多基金會、研究機構是以「財團法人」的形式運作。其中有些由政府捐助設立,動用了公共資源,因此也需要監督。
財團法人是以捐助的財產為基礎、為特定公益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相對於以「人」為基礎的社團法人)。常見於基金會、私立學校、醫院、研究機構等。它沒有「會員」,而是依捐助章程、由董事會運作。
部分財團法人由政府捐助(全部或部分財產來自政府)而設立,執行特定的公共任務。這類財團法人雖是「法人」而非政府機關,但因使用了公共資源、承擔公共任務,其運作與財務就涉及公共利益。
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若缺乏監督,可能出現資源運用不當、或淪為規避一般行政監督的「化外之地」。因此相關法律要求這類財團法人須財務透明、資訊公開、接受主管機關與審計的監督,確保公共資源用於設立目的。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公營事業、政府基金類似,都是政府機關以外、卻涉及公共資源的形式。它們的共同課題是透明與課責。想了解公營事業與政府基金,可以看公營事業與政府基金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