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遇到牽涉自己或親屬利益的事務時,必須迴避。這篇說明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範、什麼是「關係人」,以及違反的後果。
握有公權力的人,若在職務上處理牽涉自己利益的事,難免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就是為了防止這種情形。
當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因此圖利自己、家屬或關係人的利益,就構成利益衝突。例如審核自己親屬的申請案、參與對自己有財務利害的決策等。
法律定義的關係人範圍不只本人,還包括配偶、一定親等內的親屬,以及與公職人員有特定財務或從屬關係的人與團體。範圍設得廣,是為了防堵透過親友間接圖利。
違反迴避義務、或利用職務圖取利益者,可能面臨罰鍰甚至追繳不當利得。這部法律是「陽光四法」之一,與財產申報、政治獻金、遊說法共同構成防貪的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