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權力分開、讓彼此牽制,是防止專制的關鍵設計。這篇說明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理,以及它在台灣憲政中的展現。
「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腐化。」為了防止權力被濫用,現代憲政的核心設計就是權力分立與制衡。
權力分立指把國家權力分散給不同的機關,而非集中於一人或一個機關。傳統上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台灣則採五權(另加考試、監察)。分權讓每個機關各司其職,避免權力壟斷。
制衡指各權力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讓任何一個機關都不能為所欲為。例如:
如果權力集中於單一機關,人民的自由就失去保障。權力分立與制衡讓權力彼此節制,即使某個機關想濫權,也會受到其他機關的牽制。這是自由民主憲政的基石。
台灣的五院分立、行政與立法的互動(質詢、預算、覆議、不信任案)、違憲審查等,都是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具體運作。想了解五院的分工,可以看五院制度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