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能不能同時經商、當官?這篇說明立委的兼職限制、利益迴避的要求,以及這些規範為什麼存在。
立法委員手握立法與監督大權,若同時擔任其他職務或經營特定事業,可能產生利益衝突。因此法律對立委的兼職設有限制。
立委不得兼任官吏(政府公職)。這是為了維持立法與行政的分際——立委的職責是監督行政,若自己又在行政部門任職,監督就失去意義。此外,對於可能影響職務公正的特定職務或事業,也有相應限制。
立委在審議與自身或關係人有利害關係的議案時,應遵守利益迴避的要求,避免以公職之便圖利私人。這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精神一致。
立委屬於須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其財產狀況須定期申報並部分公開,接受檢視。這與兼職限制、利益迴避共同構成對立委的廉政規範。
立委享有言論免責、不逮捕等特權,是為了保障國會獨立;相對地,也要受兼職限制、利益迴避與財產申報等義務的約束。權利與監督並存,才是制度的完整設計。想了解立委的特權,可以看立委特權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