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律可以處罰過去的行為嗎?「不溯及既往」是什麼?這篇說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理解法治的重要常識。
如果今天訂了一條新法律,可以拿它來處罰你「昨天」——在法律還不存在時——所做的行為嗎?直覺上這很不公平。「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就是在保障這種公平與人民的信賴。
不溯及既往原則指:新訂或修正的法律,原則上只適用於「生效之後」發生的事,而不回頭適用於「生效之前」已經完成的行為或已終結的事實。因為人民是依「行為當時」的法律來規劃自己的行為,若事後用新法回溯處罰或加重不利,將使人民無所適從、破壞對法律的信賴。
在刑法領域,這與「罪刑法定原則」結合,形成嚴格的保障:行為時不構成犯罪或處罰較輕者,不得事後以新法溯及處罰或加重。也就是「行為時的法律沒說是罪,事後就不能定你罪」。不過反面而言,若新法對行為人較有利(如除罪、減輕),則常有「從新從輕」的例外,適用較有利的新法。
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密切相關:人民信賴現行法律而作的安排,應受保障,不能被溯及的新法輕易推翻。在非刑事領域(如行政、稅法),法律變動若影響既有的信賴,也須考量過渡措施、避免造成過度的溯及不利。
不溯及既往原則保障人民對法律的信賴與行為的預見可能,是法治國安定性與公平的重要基石。想了解刑法上罪與罰須事先明定的原則,可以看罪刑法定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