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1290000

「醫療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擬修正醫療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民眾在地就醫權益,協助中小型醫療社團法人永續經營,並建立防弊與資本監管機制。此舉旨在鬆綁法人參與醫療社團法人,引入資金活水,同時防止醫療財團化與外資中資介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中小型醫療社團法人解決經營難題,保障在地民眾的就醫權益,維護醫療服務的公益性與專業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小型醫療社團法人、地方民眾、在地醫療服務提供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醫療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一百十四條條文,重點包括:限制法人出資比例、阻絕外資中資、法人社員無表決權、建立關係人交易審查機制、強化行政監督與重罰機制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民眾在地就醫權益、協助中小型醫療社團法人永續經營、引入資金活水;疑慮:可能導致醫療財團化、營利侵蝕本業、外資中資介入、法人影響醫療決策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需謹慎評估其對醫療體系的影響,平衡公益性與市場競爭力的關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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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26,2026-06-3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為保障民眾在地就醫權益,協助中小型醫療社團法人體系之永續經營,並兼顧醫療專業與公益性,建立嚴密之防弊與資本監管機制,爰擬具「醫療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醫療社團法人係自民國九十三年醫療法修正後所創設,當時主管機關希望一定規模以上私人醫院轉型社團法人,以利醫療院所之永續。然而,該政策實施至今約二十年,整體醫療體系環境與國家政策制度早已不可同日而語。
二、在全民健康保險體制運行三十年的過程中,醫療院所興衰更迭,時至今日醫療社團法人數量約50-60家,然多數面臨嚴峻的經營挑戰。現今醫療機構走向大型化、醫療社團法人醫院受限於個人資金有限,難與大型醫療集團競爭,將使中小型醫院經營更加困難。就醫療社團法人而言,若不鬆綁法人參與,僅憑社員個人財力集資,實難有長遠性競爭力,更難論永續。
三、醫療社團法人所設立之醫院,以區域及地區層級醫院為主,係長年來照顧當地民眾健康的好鄰居,亦是地方政府推展公共衛生服務或政策的重要夥伴,因此強化醫療社團法人之永續,確有其政策與實務之必要性。
四、爰此,提出醫療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一百十四條之修正草案,在適度鬆綁法人得成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以引入活水資金之同時,為化解社會各界與主管機關對於「醫療財團化」、「營利侵蝕本業」及「外資中資介入」之疑慮,本草案納入嚴密之防弊配套機制:
(一)限制出資比例並阻絕外資中資:明定法人出資額不得逾百分之三十,且援引兩岸條例精確定義,嚴格排除外籍與陸資背景之法人或其實質受益人。
(二)剝奪經營決策權限:明文規定法人社員無表決權,且不得充任董事、董事長或監察人,已充任者賦予「當然解任」之絕對效力,將法人嚴格界定為純財務投資角色。
(三)建立關係人交易審查機制:嚴防高價租賃等掏空情事,明定與法人社員或其關係人之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且達一定金額之交易須報主管機關事先核准。
(四)強化行政監督與重罰機制:針對違反常規交易、違法入主決策核心者祭出重罰,並得連續處罰。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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