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醫療法》第108條,擴大處罰範圍至於使用主管機關禁止之醫療器材,以完善醫療安全管理。現行法規僅規範藥物使用,忽略醫療器材對病人的健康安全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維護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解決醫療器材使用風險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醫療機構、醫療器材供應商及病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醫療法》第108條第一項第四款,新增規範使用經主管機關禁止之醫療器材的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處罰範圍有助於維護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疑慮:增加監管可能提高醫療成本及行政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各界意見,平衡醫療安全與產業發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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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現行《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僅就醫療機構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訂有處罰規定,惟醫療器材同樣直接涉及病人生命、身體及健康安全,如牙科植體、矯正器材及其他醫療設備等,若使用經主管機關禁止之醫療器材,所生危害不亞於違規藥物。為完善醫療安全管理及填補法制漏洞,爰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僅就醫療機構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訂有處罰規定,對於醫療器材尚無明文規範。鑑於醫療器材與病人生命、身體及健康安全密切相關,未經核准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即供醫療使用,恐影響醫療安全及病人權益。爰修正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將醫療器材納入處罰範圍,以完善醫療管理制度,維護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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