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增列因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致延遲返國者,延長其戶籍遷出登記時間至該發生因素屆滿後六個月。此修正旨在解決現行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對旅外國人權益的影響。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旅外國人在特殊情況下(如疫情、戰亂等)避免因無法返國而被強制除籍,保障其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草案能保障旅外國人在特殊情況下的權益,避免不公平的除籍;疑慮:如何認定特殊情況、相關作業調整的複雜性及可能的行政挑戰。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草案需進一步審議相關認定標準及實施細節,以確保順利執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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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陳永康、謝龍介等16人,鑒於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規定,曾造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期間,旅外國人因各國邊境管制等防疫措施,無法於二年內如期返台,依法其戶籍被強制遷出,導致權益受損。由於全球性流行疫病隨時可能發生,加上全球地緣衝突擴散,類似COVID -19、戰亂或因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邊境管制或將再現,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若不能加入彈性調整機制,恐將影響旅外國人權益,故增列因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延遲返國者,延長其戶籍遷出登記時間至該發生因素屆滿後六個月。爰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戶籍遷出登記(俗稱除籍)。為免除籍,國民(尤其是僑胞)出境逾二年前必須入國一次,以免除籍,如所居地較遠,所生成本不低。
二、除籍將導致健保停保、國民年金中斷、喪失投票權,以及自用住宅稅率改為一般住宅稅率增加三倍等連鎖影響。在部分國家因疫情境管、國際航班中斷等現實下,國民確實有無法回國之合理原因,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因素被強制除籍,形同剝奪其合法權利。
三、自2020年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以來,國際上已意識到全球暖化導致新型態國際流行疫情的可能性大幅提高,其防制必須採取跨國合作。世界衛生大會於2025年5月20日通過《世界衛生大流行協議》,標誌全球公共衛生界在預防與應對此類狀況上的努力方向,各國都應在內國法規上朝向對聯合國協議友善的方向修正。
四、英國更將此工程提升至國家安全層次,在其2025年《國家安全戰略報告》中,將「緊急流行疾病的爆發」,特別是跨國性的疫病,列入威脅國家安全事項。其2025年「國家風險登記冊(NRR 2025)」明確將「大流行病」定義為「最具毀滅性影響且可能性最高」的風險,可見其重視程度。
五、在兼顧戶籍管理及國際現狀新態勢二需求下,預先建立彈性調整機制,將戶籍遷出登記時間延長至發生因素屆滿後六個月,具有預防性的治理邏輯,且可減緩法規對人民權利的過度干預。
六、由於各種發生因素認定標準不同,舉例而言,疫情管控的認定並非以疫情受到控制,而是以「境管」或「隔離」等阻礙返國因素的消失為主要標準,自應協調其他業管主管機關的認定專業。且相關作業涉及戶籍系統與健保、勞保、財稅單位系統銜接連動,需同步調整各部會資料庫判定邏輯,以確保權益不因系統判定而中斷,故相關規定有必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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