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戶籍法規定國民出境滿二年應辦理遷出登記,遷出後會影響公民權、參政權等權益。本案有鑑於COVID-19期間各國邊境管制使海外國人難以返台,主張增訂例外,於國際間不可抗力因素經主管機關認定時,不受出境二年應遷出登記之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可保障因疫情、邊境管制等不可抗力而無法依期返國的海外國人,避免其因被迫遷出戶籍而喪失相關公民與參政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長期或因突發事件滯留海外的國民、戶政主管機關,以及涉及選舉與公民權行使的相關制度。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戶籍法第十六條增訂第三項第三款,明定因國際間不可抗力因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疫情等突發事件非個人所能控制,不應因此剝奪公民權益;疑慮:認定標準若不明確恐生爭議或差別待遇,須兼顧戶籍管理與防弊。
政治雷達小叮嚀
例外條款的關鍵在認定要件,建議追蹤主管機關後續是否訂定明確的認定基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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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張嘉郡、蘇清泉等19人,有鑑於日前全球性之COVID-19爆發時,因各國分別採取邊境管制及入境後檢疫措施,導致海外國人返台入境不易,影響國人相關之公民權益,爰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主管機關若認定不可抗因素,可不受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然戶籍遷出後將影響公民權、參政權等權益。
二、但當全球性流行病蔓延時,各國恐皆採取邊境管制及入境後檢疫措施以防止疫情傳播,嚴格從邊境圍堵病毒入侵。許多海外國人因所在國疫情嚴重,或國際間運輸管道不暢,或因我國邊境管控等防疫措施,無法依戶籍法之規定,於二年內至少返國一次,致影響其相關權益。
三、為保障國人之權益,爰提案增訂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因國際間不可抗之因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限制。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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