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戶籍法》第十六條,增訂當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時,滯留海外的國人不受「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規定的限制,以保障疫情等不可抗力下被迫滯外國人的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因疫情等國際公衛緊急事件被迫滯留海外、無法依規定返國的國人,可避免戶籍被遷出而影響健保、選舉權等相關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因國際公衛緊急事件滯留海外的國人、戶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三款,明定WHO發布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時,滯留海外國人不受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限制;詳細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疫情屬不可抗力,不應讓被迫滯外國人因無法返國而喪失戶籍相關權益。疑慮:適用條件與期間的認定、防止藉故長期滯外規避遷出規定,仍需明確規範。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戶籍遷出會連動健保、投票等權益,這類「不可抗力豁免」條款可關注認定標準是否清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王鴻薇等21人,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肆虐期間,許多國家紛採鎖國等相類之防疫政策,部分國人因防疫隔離措施或避免國際傳播感染等因素滯留海外,致無法依戶籍法規定於二年內至少返國一次,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為保障國人權益,爰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於國際衛生組織發布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時,滯留海外之國人,不受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肆虐全球期間,許多國家出入境管控嚴格,甚至變相鎖國,國際交流頻生阻礙,許多海外國人因所在國疫情嚴重,或國際間運輸管道不暢,或因我國邊境管控等防疫措施,無法依戶籍法之規定,於二年內至少返國一次,致影響其相關權益。
二、為保障國人之權益,爰提案增訂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三款,當國際衛生組織發布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時,滯留海外之國人,不受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限制。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戶籍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