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草案修正就業保險法,配合育兒留停年齡放寬至 6 歲以下並改名「育兒留停」,延長津貼請領期間。雙親各領滿 6 個月者可再領 3 個月、合併最長 9 個月,並健全投保薪資分級表與資料系統連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請育兒留停的受僱父母可領更久的津貼,尤其鼓勵雙親共同請假分擔照顧,經濟支持更完整。
主要影響對象
參加就業保險的受僱父母、就保基金、勞工與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 9 條之 1(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0、11、19 條之 2(年齡與名稱)、第 19 條之 3(雙親加領 3 個月)、第 32 條之 1(資料連結與個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強化育兒家庭經濟支持、落實雙親共親職;疑慮:有意見關切就保基金財務負擔、是否轉嫁費率,以及跨機關資料連結的個資保護。
政治雷達小叮嚀
津貼期間與年齡多與性平法版本連動,建議搭配對應的性平法修正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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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6-12,2026-06-1
交付審查2026-06-12,2026-06-1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邱鎮軍、林沛祥、黃健豪等20人,鑑於當前我國少子女化問題已上升至國安危機層次,青年世代因經濟負擔、職場壓力與托育支持不足,生養意願持續低迷。現行《就業保險法》雖定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制度,然其保障範疇與現代家庭之實務需求顯有落差,致使家長在子女照顧黃金期面臨「經濟安全」與「家庭照顧」之實務困境。為實質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建構友善生養環境,並落實政府與家庭共同分擔生養責任之精神,爰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健全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訂定程序:增訂本保險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等相關規定,以兼顧權益保障並貼近勞工需求。(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二、放寬育兒留停年齡至六歲,銜接學前照顧黃金期:為符合多元育兒之實務現況,將原「育嬰留職停薪」名稱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並將請領津貼之子女年齡條件,自現行「三歲前」放寬至「六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七歲止)」,讓家長在幼兒進入小學前的關鍵成長期,皆能享有彈性照顧之空間。(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
三、延長雙親與單親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限:增訂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領滿六個月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時,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再請領三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合併最長可請領九個月津貼,以強化經濟支持;雙親之一死亡者亦同。同時定明因本項擴大給付所增加之就保基金支出,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撥入支應,避免轉嫁為勞資雙方之費率負擔。(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三)
四、強化行政效能與資訊系統連結機制:增訂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提供及系統連結等規定,並明定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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