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把育嬰留職停薪改為「育兒留職停薪」並延長至子女六歲以下(期間至滿七歲止),調整津貼請領的子女年齡條件與名稱。另增訂投保薪資分級表訂定程序,以及雙親各領滿六個月後可再加領三個月、合併最長九個月津貼。
能幫助到什麼
可幫助申請育兒留停的受僱父母,延長可請領津貼的子女年齡並對雙親共同照顧者增加津貼月數,強化育兒期間的經濟支持。
主要影響對象
參加就業保險並申請育兒留職停薪的受僱父母、就業保險基金、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此版explain為空,依why:增訂投保薪資分級表訂定程序、修正育兒留停津貼名稱與子女年齡條件、增訂雙親各領滿六個月後可再領三個月(合併最長九個月)、增訂資料洽請與系統連結規定,對應條號詳見同案其他版本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津貼年齡與增加雙親加領月數可減輕育兒經濟壓力、鼓勵雙親共同照顧、落實雙就業雙照顧;疑慮:擴大給付增加就保基金支出,財源與費率是否受影響、跨機關資料連結的個資保障如何落實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位委員的就業保險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案配套提出,宜整組對照觀察基金財源與津貼條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