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育兒留停修法,調整《就業保險法》的育嬰(改稱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制度。把可請領津貼的子女年齡從三歲前放寬到六歲以下,並讓雙親都請滿六個月者可再多領三個月,合計最長九個月。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育有學齡前子女的受僱父母在子女上小學前都能彈性請假並領津貼,並透過「雙親共領加碼」鼓勵父親也分擔育兒,緩解少子女化下的育兒經濟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投保就業保險、育有六歲以下子女的受僱勞工與其配偶、雇主,以及就業保險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條之一(投保薪資分級表訂定程序)、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之二(育兒留停津貼年齡與名稱)、第十九條之三(雙親共領可再加三個月)、第三十二條之一(資料蒐集與系統連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與加碼津貼可實質減輕育兒家庭負擔、促進雙親共同照顧;疑慮:擴大給付增加就保基金與雇主成本負擔,財源與基金永續須一併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類育兒配套常多案併陳、內容相近,建議與性平法、所得稅法等同批修法一起對照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